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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法治社會,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會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其中,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是兩個和勞動者關系密切的法律,兩者都對保護弱勢群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互相聯系又有所區別。那么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關系是什么?兩者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學界關于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關系的爭議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是聯系非常密切的兩個法律,他們都與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定有關。但作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同的。長期以來,我國將保障福利內容納入勞動關系進行調整,作為勞動法的組成部分,并不存在社會保障法的范疇。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社會保障法應與勞動法合理界定。但由于兩個部門法在發展上的某種聯系和延續性,使得學界對它們之間的認識模糊不清。有人認為勞動關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內容,有人認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還有人認為勞動法從屬于社會保障法,因而造成了一些實際的社會問題難以解決,不利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必須明確兩者之間的關系,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理論支持。
二、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之間的聯系
1、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在社會保險領域存在交叉。
3 、 社會保障法對勞動法功能的發揮有補充和促進的作用,首先社會保障法為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會保障法為勞動關系的延續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之間的區別
1、調整對象: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
2、法律部門:在中央,設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級政府都設有處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問題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工作部門。
3、關系的主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4、立法目的: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調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5、解決程序:社會保障法引發的勞動爭議,由于具有某些私法關系的特點,主要適用民事程序來解決;勞動法爭議引發的爭議,由于具有較強的公法性,應主要采用行政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基礎是勞動法,雙方的調整對象在社保領域存在交叉,社會保障法是勞動法功能發揮起到補充作用。同時,二者在關系主體、立法目的和解決程序等上面又存在區別。正確認識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關系和區別對于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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