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律霸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范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指出,為收購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二、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對于濫伐林木罪的認定,關鍵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
濫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關于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律霸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我們應注意的是,如果濫伐林木未達到數量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建議來電咨詢律霸的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濫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處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社區戒毒可以銷案底嗎
2021-03-05我國法律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2021-01-08應收賬款質押是否可以對抗優先受償權
2021-03-21當事人能否約定保證責任的范圍
2020-11-22合同甲方乙方如何確定
2020-12-30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哪一個部門負責發出的
2020-11-22超市摔倒壓倒小孩誰負責
2020-11-25競業禁止的含義是什么
2020-11-12企業重組職工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01是否對所有公司都負競業限制義務
2020-12-07什么類型用工可以簽勞務合同
2021-02-08什么是人事外包
2020-11-19人壽保險的理賠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1山洪災害保險賠嗎
2021-03-23《保險法》施行前保險合同發生糾紛適用當時法律規定
2020-11-26貨車貨運出險理賠所需的資料
2020-12-01在辦保險之前開過三高的藥物,會影響理賠嗎
2020-12-07醉酒致傷亡不算工傷嗎
2020-11-08車子沒貼保險標志如何處理
2021-03-12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啟發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