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尋釁滋事罪是比較常見的,在有的情況下,尋釁滋事罪有時容易與其他罪刑相混,界限也比較模糊,那么如何正確地認識尋釁滋事罪呢?下面就由律霸來為大家解答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范及構成處罰條件。
一、概念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過以上的描述,相信大家對尋釁滋事罪有了一個大概的了解,在現實生活中,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若對于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構成處罰條件還有什么疑問的話,也可以咨詢律霸我們的同事,專業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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