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又可以叫做批準逮捕,很顯然這就是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行使逮捕的權利是在誰手里。而司法中,要是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捕的權限該怎么劃分呢?律霸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誰有權決定逮捕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它無權自行逮捕。
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準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準逮捕的權限如何劃分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對于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于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逮捕措施的,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是違法的。而法律規定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包括了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對于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來講,通常情況下,都是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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