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規定一直以來是備受關注的,因為這關系到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特別是女職工哺乳期的規定,原因是剛生下孩子的婦女是最需要關愛和呵護的。下面,就由律霸小編帶大家了解女職工哺乳期的期限和權利。
一、女職工哺乳期的期限: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哺乳期一般為12個月,即到嬰兒滿1周歲哺乳期即結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同時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的權利:
1、《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一)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由上述可知,女職工在哺乳期時,用人單位不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而且,女職工可以擁有哺乳時間和從事勞動強度較弱的勞動。如若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哺乳期的規定,從而使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以尋找律師綜合自身情況進行咨詢,尋求幫助,以達到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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