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犯罪屬于暴力型的犯罪,因此法律規定只要是年滿14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構成此罪。然而,實踐中很多綁架犯罪都是由多人實施,屬于共同犯罪。說了這么久,大家知道綁架罪概念具體是怎樣的嗎?究竟什么才叫做綁架罪?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綁架罪概念是什么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怎樣才算綁架罪
(一)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征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實踐中,綁架犯罪侵犯的是多重法益,包括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身體健康以及公民私有的財產權,因此我國對這種犯罪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刑法239條規定,綁架犯罪最高可以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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