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與單個人犯罪有很大有不同,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同樣有其特殊性,因而需要更加清楚了解其性質。共同犯罪未遂與中止是否一樣,他們有什么聯系?其中具體步驟是怎樣的?如果遇到這樣的事件,對共同犯罪未遂與中止不太清楚的,可以閱讀下面文章,律霸小編就共同犯罪未遂與中止做了詳細的解析,歡迎您的閱讀!
一、簡單共同犯罪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簡單共同犯罪,又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實行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實行行為,互相配合,成為一個共同犯罪行為的整體,對他們每一個人的行為應從整體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們的共同實行行為共同未能得逞時,共同犯罪人都構成犯罪未遂,自不發生問題。例如,甲、乙二人開槍射殺丙,兩人都未命中,致丙趁機逃走,甲、乙均構成殺人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發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起什么作用,就上例而言,如果只是甲開槍將丙殺死,乙未命中,根據共同實行犯“部分行為全體責任”的原則,不僅甲依犯罪既遂論處,乙同樣依犯罪既遂論處。
共同實行犯的犯罪中止,情況較為復雜。共同實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實行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并且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放棄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實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構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者,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放棄犯罪無效,轉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結果發生,則自動放棄犯罪者構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實行犯則構成犯罪未遂。這些在刑法理論上均無異議。存在爭論的是:當在共同實行犯中一人自動放棄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繼續犯罪,但終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這時自動放棄犯罪者能否依犯罪中止處理?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立法。客觀說認為,犯罪中止以徹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為必要條件,犯罪結果之所以沒有發生,必須是由于其中止行為所致;否則犯罪結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結果雖然沒有發生,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自動放棄犯罪者就不能構成犯罪中止。韓國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客觀說的立法例之一。
二、復雜共同犯罪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復雜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這種共同犯罪形式中,實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對教唆犯、幫助犯有何影響?教唆犯、幫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對實行犯有何影響?需要分別加以研究。
1.實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實行犯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時,對于教唆犯或幫助犯來說,如果實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們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幫助犯與實行犯同樣都構成犯罪未遂。實行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時,教唆犯是構成犯罪未遂還是構成犯罪中止,在我國刑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況下,應當把被教唆者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看作是與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應當根據被教唆者在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來相應地確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態。另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實行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應認為是犯罪未遂。
2.教唆犯和從犯(幫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教唆犯和從犯(幫助犯)的未遂或中止與實行犯的未遂或中止的關系,已如前述。問題在于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教唆犯是否構成未遂?對此,我國刑法學界也有不同看法:(1)預備說,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以預備犯論。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對被教唆人實施教唆行為,與為了犯罪尋找犯罪同伙本質上是相同的,而尋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預備的一種表現形式;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構成犯罪未遂的一個必要條件,被教唆者沒有實行犯罪的情況下,犯罪行為還是處于著手實行犯罪以前的行為,只能屬于犯罪預備。(2)未遂說,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構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著手實行犯罪,是指教唆犯把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諸實施,被教唆人未實行教唆的犯罪,對教唆犯來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刑法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與刑法對未遂犯處罰的規定相同,可見立法者把這種情況下的教唆犯視為未遂犯。(3)特殊教唆犯說,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教唆犯,應根據其本身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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