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侵占罪的對象問題,那么通常是指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少刑事犯罪都是有具體的犯罪對象的,如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那么你知道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哪些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侵占罪的對象包括哪些?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二、侵占罪起點數額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1、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2、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綜上可知,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以及埋葬物。換句話說,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主體。但必須要將上述犯罪對象據為己有且不歸還的行為,那么才能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都額可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專業律師。
侵占罪是怎樣認定的?
2020最新侵占罪司法解釋
侵占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合同約定時間未付款的如何確認收入
2021-01-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解讀之二
2021-02-12臨時工合同到期不讓走怎么辦
2020-11-15房屋贈與過戶費用包括哪些
2021-01-07沒有戶口本不能領結婚證有哪些招兒
2021-01-17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上限是多少
2021-01-19合同法關于單方終止合同的條件
2020-11-13勞動者拒簽合同怎么辦
2021-01-19團體意外險受益人可以是單位嗎
2021-01-30年輕人如何買保險,買保險的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1-12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
2020-12-23無證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1-16業主購房后怎樣選擇保險
2021-02-07保險公司理賠務工標準
2021-01-29保險逾期未交由誰承擔責任
2020-12-15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嗎
2020-12-09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哪些
2021-01-10平準保險費 LevelPremium
2021-03-12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是什么
2021-03-10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注意什么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