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刑事犯罪案件來講,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都會先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防止其逃避偵查或毀損證據。那么,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多長時間呢?現在,律霸小編就整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奉上有關內容。
公安機關對于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準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考慮到有些案件重大復雜,在3日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案件有涉及地區廣、調查取證量多、取證難度大等特點。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顯然時間太倉促,為了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上述這幾種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拘留后的30日內。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關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問題,我國法律上只規定了大致的拘留期限范圍,具體應該被拘留多少錢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司法機關的決定。一般情況下是拘留不超過14天,最長的話則不能超過37天。更多刑事拘留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律霸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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