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很多刑事犯罪當中會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或造成的結果程度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只是造成了一般的結果與造成了嚴重的結果,對行為人的處罰都是不一樣的。下面,律霸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綁架他人的嚴重后果有哪些。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可以這么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懾這類犯罪。當然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滿18周歲的人或者懷孕婦女等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或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因為分則的具體規定還要受到刑法總則原則的制約。
如果行為人在綁架犯罪的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結果,那么就會對其從重或加重處罰。有的情況下還會直接轉化為其他的犯罪,以轉化后的罪名定罪處罰。上述內容就是律霸小編帶來的綁架罪中嚴重后果的幾種情況,希望能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相關內容。
犯了綁架罪會判多少年
最新綁架罪定罪標準
綁架罪的司法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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