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想要殺死對方的故意,但由于一些因素而導致了對方的死亡。具體分為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但是這樣的行為同樣也是構成了犯罪的,接下來,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看看過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構成要件的內容。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 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 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本法第233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 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 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和不 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 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 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 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本 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 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 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次刑法修訂中于第17條將已滿14周歲不滿 16周歲的自然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中的“殺人罪”明確界定為“故意殺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觀要件
本 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 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 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 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 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由于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主觀惡性沒有那么大,所以在對其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而最低則可以是6個月有期徒刑。但要是交通肇事這類的行為導致當事人死亡的,那么就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律霸為您整理本文,希望能幫助你解開目前的疑惑。
?過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過失致人死亡判多少年及其判刑標準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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