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可以是由一般主體構成,也可以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不過在后者構成該罪的時候,是需要從重處罰的。今天,我們一起了解一下關于一般主體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從這一規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但是,相對于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規定了立案標準,即《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也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此罪可依據該標準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但對于一般主體涉嫌此罪卻沒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其立案標準。從司法實踐來看,公安機關對于一般主體涉嫌此罪也參照此規定。我個人認為,對于一般主體應當盡量出臺此罪的立案標準,且此標準相比國家司法機關人員觸犯此罪的立案標準要更高、更嚴格,這樣才能更合理地體現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的區別,也更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對一般主體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做出規定,而是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立案標準處理。意味著在非法拘禁罪上面,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的立案標準是一樣的,但是在處罰方面則有很大差異。要是你還想繼續了解相關知識的話,可以來電咨詢律霸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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