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是很相似的,普通人根本就無法正確區分開來。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就是其中比較相似的一對罪名,今天律霸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從行為構成要件上分析,聚眾斗毆罪是由聚眾和斗毆兩個復合行為構成的犯罪,且兩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關系,即為實施斗毆而聚眾,聚眾的目的只能是斗毆,而不能是其他。所謂二人為伙、三人成眾,這里的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為,既可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可以包括臨時糾集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聚眾為之,也可單獨為之,對于是否聚眾無具體要求。
第二,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實施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實施聚眾斗毆犯罪的主體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惡背景,或為一定數量的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團伙,具有群體性;而尋釁滋事罪的卞體既涵蓋了上述群體,也包含一些普通的個體,較之前者廣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聚眾斗毆犯罪時應注意將其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相區分,對于后者中后果不嚴重的,不宜認定為聚眾斗毆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
第三,從犯罪動機和行為特征上分析,聚眾斗毆的動機一般表現為逞強爭霸及團伙間的循環報復等,其行為特征通常表現為通過糾集多人,相約斗毆來恐嚇、制服對方,達到稱王稱霸的非法口的。為取得優勢,通常會事先組織、策劃、分工,并準備器械用于斗毆。尋釁滋事的動機在于發泄或滿足行為人的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對象、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為人毆打他人就是為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尋釁打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同時,相對于聚眾斗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卞體成員內部一般沒有組織、策劃、分工的行為,在施行犯罪行為時亦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
第四,從危害后果及具體量刑上分析,聚眾斗毆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分主要表現在了上述四個方面,即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不一樣的地方是行為構成、犯罪主體、犯罪動機以及危害后果與量刑。希望大家閱讀完小編收集的文章后能夠區分這兩個相似的罪名。更多類似罪名的差異,請大家上律霸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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