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等行為,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挪用公款罪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有哪些?律霸小編在下面為您介紹。
挪用公款罪行為有哪些?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挪用公款構成要件?
客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權。
客觀方面:利用織物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教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樹額教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故意、并以歸個人使用為目的。
閱讀了上文,相信您對于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包括以及構成要件有了更深的了解,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對象主要是國家公務員,而具體的挪用公款罪的刑法量刑、或需要刑事辯護的,可以通過我們律霸找專業的律師解決對應問題。
: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怎么認定?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財政部門應以什么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
2021-01-13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2020-11-09合同已經達成怎么不成立
2021-02-13承攬人、定做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1-01-26如何辦理房屋繼承公證
2020-12-04村民違法建房如何處罰
2021-03-09訴訟期間未申請財產保全,車輛可以過戶嗎
2020-12-23房子解押和過戶可以同時進行嗎
2021-01-03辦理抵押需要扣留房產證嗎
2021-01-14車買過的交強險和商業險能退嗎
2021-03-11海上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
2020-11-16保險經紀人是什么呢
2021-03-21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訴權之爭
2021-01-16保險公司員工年終工作總結范文
2021-01-08對無過錯車主未投強制險應如何擔責的思考
2020-12-12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也應賠償嗎
2021-03-13掛靠單位買保險,車主該向誰索賠
2021-02-10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兼得
2020-11-12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改裝機動車
2021-01-01法律上分紅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