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在生活中也是有發生,是行為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如威脅、綁架等,占有他人的財物。并且此罪指針對于財物上的敲詐勒索。那么大家知道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占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于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略有不同的是,所謂威脅方法,通常是以將要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破壞其名譽或毀壞其財產相威脅。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不具有當場、當時性。但行為人取得財物可以是當場、當時,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時間、地點。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了迫使被害人答應在日后某個時間、地點交付財物而當場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實際起的是與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一樣的脅迫作用,只是因為其不是作為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另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因為敲詐勒索罪也許涉及到了人身安全問題,所以若是遇到此類糾紛的,小編建議最好是找律師介入。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律霸網站咨詢專業的律師。
敲詐勒索罪的具體數額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罪數額巨大是多少?
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從輕處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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