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的客體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
一是公共財物;
二是國有財物;
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1)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2)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
(3)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4)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因此,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二、根據本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物分為兩類:
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指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于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是指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
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根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于公民個人,但是由于它們處于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另外,依本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有單位的財物,是指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的財物。
侵占罪與貪污罪有什么區別?
貪污罪怎樣認定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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