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是指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認定和構成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票證的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這些票證都表示一定的貨幣數額,對于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郵電事業,具有重要意義,并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上述票證,不僅直接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而且給國家的票證管理活動以及同票證管理有關的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必須依法懲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即仿造國家制作的各種有價票證的形狀、圖案、面值和顏色等,制作假票證,企圖以假充真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從中牟利的行為。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偽造有價票證的,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有價票證,又將其倒賣的,構成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能構成犯罪,至于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多具有營利的目的。
二、認定
(一)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的定性
變造與偽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為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在《對于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用涂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19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于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卻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我們認為,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本法第177條規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金融票證行為與本條規定的偽造有價票證行為有相似之處:二者在主觀方面都有營利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偽造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犯罪對象不同,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對象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于上述犯罪對象的不同,兩種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入不同案件,所以,對于行為人既偽造有價票證,又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并罰處理。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于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說,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于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三、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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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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