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定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不管是任何一種犯罪都是會進行司法認定的。那么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該罪的定罪量刑要準確適當
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范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二、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三、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后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后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二)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過失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兩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且同時要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在實踐中,許多人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其他罪名相混淆,希望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能正確的認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有什么區別
什么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于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排除妨害能否再次申請執行
2021-02-17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要多久
2021-01-25商標注冊費用是多少
2020-12-06民工蝸居討薪方法有用嗎,農民工還可以如何合法討薪
2021-02-26法定監護人是否具有繼承權利
2021-03-16裁定管轄包括哪三種管轄
2021-01-01醫療保險長期未繳納如何賠償
2021-01-01賣車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1因死亡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有嗎
2020-12-05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沒有區別
2021-02-09什么叫房地產交易
2020-12-07被贈與房產的人還能申請兩限房嗎
2020-11-19董事監事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2021-02-23外包勞務審計流程怎么進行
2021-01-21公司被收購能辭退孕婦嗎
2021-02-15“高保低賠”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
2020-12-20保險合同怎樣才能成立
2021-01-14“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否可以作為雙方保險合同終結的依據
2020-12-05人身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是如何的
2021-01-09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什么解除的?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