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如何量刑,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如何理解?律霸小編整理了有關貪污罪的所有有關問題,幫助你解決對有關貪污罪的疑問及人們關注的貪污罪熱點問題的解讀:什么是貪污罪
貪污罪如何界定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貪污罪是什么?貪污罪怎么判?
一、貪污罪如何量刑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數額的認定標準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賄賂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貪污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貪污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二、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如何理解
首先,作為死刑界限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界定。
在對于貪污犯罪分子適用死刑時,應從貪污數額與動機、手段、后果等兩方面同時考慮達到“情節特別嚴重”。貪污數額特別巨大。貪污罪作為一種以獲取財物為目標的犯罪,貪污的數額應是量刑情節的一個主要依據,“情節特別嚴重”首先是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在數額巨大的基礎上,該“情節特別嚴重”還應理解為貪污動機惡劣,手段狡詐,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將贓款揮霍。
其次,作為處無期徒刑依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界定。對于該“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也應從數額和非數額的動機、手段、結果等兩個方面考慮。
從數額方面看,應以貪污數額接近10萬元為該“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依據。從動機、手段、結果等方式看,貪污動機惡劣,手段狡詐,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將贓款揮霍。與前述判處死刑依據的“情節特別嚴重”相比,判處無期徒刑依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將動機、手段后果以及贓款的揮霍程度作為主要的裁量根據,這樣才可能在適用第383條規定的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第一個量刑檔次中規定的無期徒刑與在貪污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第二個量刑檔次中規定的無期徒刑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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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軍,大連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大連律師協會會員,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律師具有經濟師、綜合統計和合同管理員的從業經驗,工作作風嚴謹,思維敏捷,知識結構多元,綜合素質強,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經驗豐富。 王軍律師的專業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商事、經濟、行政、勞動以及非訴訟業務,大連律師王軍具有在國營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形成了王軍律師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 路準確的判斷;對客戶理解、尊重、關懷的交往技巧,練就了其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耐心、細心、恒心和責任心。正是憑著這份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王軍律師贏得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信任和贊譽。 王軍律師的執業格言:不輕易承諾,不隨便放棄,真誠對待身邊的每個人,認真做好眼前的每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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