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體,由于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系,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系,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系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系,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為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知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包括兩種情況: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所謂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系。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那么,在刑法上具有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實踐上對事實重婚是以重婚罪論處的,所以,這里所說的“結婚”、“重婚”,我們認為既包括正式登記結婚,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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