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此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此罪有什么特征?詳情請看下文。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本罪特征
一、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具有信貸資格、已獲得信貸資金的個人或單位。這一點對確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確定本罪意義上的“借款人”,可以參閱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信貸資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四、本罪的外在表現特征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以轉貸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
五、本罪結果犯,有非法獲利并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具體標準待定。
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適用上述罰金刑時,對“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取得的利息,還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應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之差?我們認為,本條立法之原意,在于懲戒借款人的轉貸牟利行為,應以后者理解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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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貸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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