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懷孕入職,辭退是否違法
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勞動法強調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其中包括對員工能力勝任的要求以及單位有權要求員工提供崗位證明證書及資質證明。
而對于員工是否懷孕這項內容,并不屬于此要求的范圍,而且對于員工是否懷孕屬于個人隱私的范圍,并沒有義務向單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不能以此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條文規定,雖然員工是隱瞞懷孕事實入的職,但是也不能辭退她,而且員工應當享受的產假還得正常給。由此可見,要是因為女員工在入職之前隱瞞了已經懷孕的事實,單位將其辭退的話,這是違法的。
二、哪種情況可以辭退“三期”女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這個規定不僅僅是針對“三期”女員工制定的,對于所有的勞動者來說,這條規定都適用。
只要勞動者違法了上述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辭退員工要慎重,尤其是懷孕期間的女員工。如果想單憑“入職時隱瞞懷孕”這唯一的理由是萬萬不行的。不過,對于HR來說,法理之外還有情誼,如果不是到了萬不得已,也不建議選擇辭退員工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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