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有哪些?
加重處罰所有情形如下:
1、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加重處罰。
2、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與境外勾結從重處罰。
3、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制度罪:與境外勾結加重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罪:掌握國家秘密國家工作人員加重處罰。
5、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貨幣偽造、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武裝掩護加重處罰。
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或者舞弊加重處罰。
7、出售、購買、運輸貨幣偽造罪:偽造 出售或運輸加重處罰。
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加重處罰。
9、違法發放貸款罪:向關系人發放貸款加重處罰。
10、強奸罪: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加重處罰。
11、強制猥侮辱褻婦女兒童罪:猥褻兒童加重處罰。
12、非法拘禁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加重處罰。
13、誣告陷害他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重處罰。
14、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加重處罰。
15、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致人傷殘、死亡以故意傷害、殺人罪加重處罰。
16、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竊取財物的按盜竊加重處罰。
17、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冒充警察加重處罰。
18、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加重處罰。
二、加重處罰與從重處罰的區別是什么
(一)二者的限度不同
1、從重處罰,是指《刑法》在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
2、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二)二者的刑期不同
1、加重處罰是數罪并罰時在法定裁量限內疊加裁量處罰刑期,
2、從重處罰是在法定裁量限內就重處罰刑期。
(三)二者的適用程度不同
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于所有犯罪的加重。后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
法院或者是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除了需要結合案件的相關證據之外,還需要結合犯罪主體的職務、犯罪類型等,然后判斷是否滿足加重處罰,或者是減輕處罰的相關規定。在最后宣判時,一般都是需要附上相關的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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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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