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入職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十分關鍵的一步,那么我們在工作之中,可能會遭遇多種突發情況,這都是用人單位需要保證承擔責任的,例如工傷就是十分常見的一種,那么當員工患職業病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
經醫院檢測屬于職業病,就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屬于工傷,構成殘疾再申請傷殘鑒定,按照等級享受工傷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從以上我們可以得知,患職業病是屬于工傷的一種,作為用人單位當然脫離不了第一干系,那么患職業病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是當然不可以的,員工是工作才患上職業病,用人單位不能因此排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呢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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