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還會坐牢嗎?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不一定會坐牢,只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最后有期徒刑的處罰是可以不用繼續的。
緩刑,《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二、執行緩刑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罪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所說刑期和刑種,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處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適用緩刑。因為這兩種刑本身都比較輕,而且都不剝奪人身自由,因此不需要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并非所有滿足條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法官需要根據犯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來綜合判斷。具體來說,判斷標準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后積極退贓,盡量減小犯罪造成的損害,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待罪行,積極檢舉揭發其他犯罪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
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么就絕對禁止適用緩刑。因為累犯說明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
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本身就是一種不是必須要執行原來刑事處罰的一種替代性質的刑罰,根據《刑法》,只要通過了緩刑考驗期,那么最后刑期滿了之后,由緩刑的執行機關宣布刑罰結束。若是考驗期內,又實施了違法行為,那么此時緩刑結束,執行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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