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資質較差的小醫院,誤診等醫療事故時有發生,患者因此受到了新的人身傷害。患者在維權的時候,應該先去做一個傷殘鑒定,這樣主張賠償也有理有節。各地都有相關的傷殘鑒定機構提供專業的服務,那么,做傷殘鑒定時間限制是多久?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了解。
一、做傷殘鑒定時間限制是多久?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凡因意外傷害涉及傷殘鑒定的,大都描述為:被保險人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并據此給付保險金。因此,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治療結束”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于穩定狀態,此時傷殘鑒定結論才是比較準確的。如果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180日內治療結束了,且構成了殘疾,保險人直接按照殘疾程度對應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而不需要進行傷殘鑒定。如果180日內治療未結束,被保險人要想得到殘疾保險金,就需要在意外傷害后的第180日到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鑒定。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二、如何選擇傷殘鑒定機構?
首先要選擇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即,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能被法院認可。
其次,最關鍵的,就是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中選擇對我們有利的鑒定機構。把握好這一點,不是只看法律規定就能知道的,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案件實踐基礎上。有經驗的律師能在法律框架內大量實踐基礎上把握好這兩點,實現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發生交通事故后,鑒定機構的選擇很關鍵,因為傷殘級別直接決定了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間接影響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費等賠償項目。可以說,傷殘差一個級別,賠償款就會有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的差距。
綜上所述,醫患糾紛中的患者及家屬,應該采取合法手段維權。做傷殘鑒定是十分有必要的,這是了解自身傷情的途徑。現在大部分地區要求做傷殘鑒定時間限制在受傷后六個月內,其實對于患者來說,只要傷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隨時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提出傷殘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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