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犯的量刑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tǒng)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guī)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1)共犯獨立性說:這是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據(jù)此,“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zhì)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zhì)完全不同。
(2)共犯從屬性說:被教唆者(實行犯)已經(jīng)實施了犯罪,只是沒有既遂,則教唆者(教唆犯)構(gòu)成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第29條第2款之后,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對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適用第23條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
二、教唆犯成立的條件
1、教唆對象。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gòu)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三、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tǒng)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chǎn)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
刑法分則規(guī)定以唆使、煽動作為實行行為的常見情形有: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第105條第2款)、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妨害作證罪(第307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引誘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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