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應該如何傳喚嫌疑人?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方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安全機關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誰不需要拘留或逮捕召集到一個指定的地方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或審訊的案件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票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票上簽名、按手印。
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可以憑工作證件口頭傳喚,并應當將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票的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對于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留。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可以召集到一個指定的地方在城市或縣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逮捕或拘留或審問他的住所,但人們應該提交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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