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判定與刑罰?
關于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明確規定:“自首是在犯罪后自動承認犯罪。”因此,決定投降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主動犯罪;二是如實認罪。關于“自動投降法”的規定是根據最高法《關于投降法和功德法具體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處理投降法和功德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制定的。
“具體情況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自首的;(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受傷或者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自首或者先行委托他人。電視轉播的情況;(三)因受到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的懷疑,經教育后主動交待,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的;(4)犯罪后,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犯罪的。;(五)經查實準備投降或者在準備投降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降。
(七)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其親屬、朋友主動報案,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犯罪;(8)犯罪后,雖然積極的報告并沒有指出他是犯罪者,但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他并沒有逃離現場,也沒有說明他的罪行;(九)明知他人報案,并在現場等候逮捕時未拒絕逮捕而供認犯罪事實的;(十)在司法機關對在一般訊問中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的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十一)在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因具體違法行為接受強制隔離、戒毒治療等行政司法強制執行措施中,對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已經說明的;此外,那些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人也應被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對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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