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包含什么?
直接證據的對稱性稱為“間接證據”。指能夠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刑事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被告犯罪的事實,是指當事人對法律關系有爭議的事實。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犯罪或證人的聲明和證詞的罪犯的懺悔被告的陳述的犯罪和民事被告的證詞原告提交的事實都是民事糾紛的事實的直接證據。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面證據;(3)證人證言;(4)受害者的聲明;(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6)鑒定意見;(七)檢驗、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決定的依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證明責任,自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以將案件事實作為證據加以證明。證據包括:(1)物證;(2)書面證據;(3)證人證言;(4)受害者的聲明;(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6)鑒定意見;(七)檢驗、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決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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