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逃不歸案要怎樣辦?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出具“刑事拘留證”,但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責任而逃離公安機關的行為。這樣的人通常會在網上追求。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手段。
刑事拘留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被拘留者之一是當前的罪犯或主要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行為的人。第二種是法定緊急情況之一。關于緊急情況的含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關于刑事拘留的情況,建議自首時提供減刑情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看見他的人認定他犯罪的;(三)在自己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企圖自殺、逃跑或者犯罪后逃跑的;(五)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招供的;(六)不愿透露真實姓名,身份不明的;(七)犯有犯罪、多次犯罪或者與之有牽連的嚴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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