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有哪些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犯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犯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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