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三年能假釋嗎
能。三年可以假釋,一年不需要分,但至少必須有20分,可以假釋一年三個月。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三、假釋意義
(一)從犯罪人方面的意義
在獄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獄、重新獲得自由的強烈愿望。為了鼓勵罪犯認真學習、服從監管、遵守制度、認真改造、真誠悔改,刑法規定了假釋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會的橋梁。
(二)社會意義
刑罰不僅僅是懲罰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釋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促進社會的穩定,降低監管成本,有利于社會參與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釋體現了刑罰經濟的原則。因為假釋具有減少監管的成本、獄政費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義:
假釋減輕了執行機關的壓力與負擔。正確的適用假釋,將符合條件不必繼續在監管場所內服刑的罪犯假釋,這不僅有利于假釋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獄政部門對其他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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