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撤案規定
在我國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對于輕傷案件的刑事和解,公安機關不可以進行撤案,只能從寬處罰。
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撤銷,因此為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銷案件。行為人與受害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是可以考慮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首先進行的環節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并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刑事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后,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最后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后,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并建議予以糾正。
三、刑事和解內容
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4)保護被害人安全的義務;
(5)預防再犯所應承擔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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