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4年緩刑2年什么意思?
簡單的來說說,判刑4年緩刑2年就是在判決后的2年內不再犯罪,原來判決的那4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這2年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并處罰。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判緩刑是否就會“沒事”?
犯罪后經法院宣判緩刑,因為是緩期執行刑事處罰,犯罪分子不用在監獄服刑,相當于恢復自由,所以有些人便以為自己已經沒事了。不過,被法院判處緩刑還要遵守緩刑管理規定,違反的將要執行原判刑罰。
首先,被法院判處緩刑,意味著緩期執行刑罰,不用立即執行。
但是,被判處緩刑并不意味著“沒事”,需要接受社區矯正管理,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個人的活動情況,要定期報告;
2、個人的會客情況,要遵守規定;
3、個人的居住情況,包括離開住所或者遷居,都要報經批準。
其次,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況的會被撤銷緩刑:
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2、在緩刑考驗期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
3、在考驗期內違反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4、在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三、緩刑可以減刑嗎?
如果單純從刑法理論出發,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刑條件,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都是可以減刑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可見,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外,一般是不適用減刑的,也就是說符合“可以性”減刑條件的緩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減刑。至于“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列舉了六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如勇救落水兒童、重大見義勇為等,均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從而可以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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