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能不能判緩刑
被判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符合緩刑法定條件的,是可以緩刑的。
緩刑,全稱為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多長
有期徒刑量刑的3種情況: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并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是怎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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