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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動爭議案件日益增多,正確解決這類糾紛成為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之一。而在處理該類糾紛中,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將對該問題的解決起到重要作用。那么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編為您作詳細解答。
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或強制力,包括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一、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的效力層次和效力范圍,前者如憲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規,同一部門制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特殊優于一般等,后者是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主要是法律的時間、空間和對象范圍,對普遍化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合同書、判決書、裁定書、行政決定書等的法律效力,對具體的人和事具有特定的法律約束力。根據法律效力的不同,非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又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和類別。
1、約定的非規范性文件的效力。
主要指合同行為所形成的各種合同與協議,由平等主體約定、不具有確定力(可約定變更解除、可以爭訴),具有合同拘束力(只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有證據力和間接強制執行力(需要經過仲裁或訴訟轉化為仲裁書或裁判書),法條中一般稱為“法律約束力”或“約束力”或“效力”或“合同效力”。
2、公定的非規范性文件的效力。
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法院裁判行為等所形成的文書。由公權力主體或社會權力主體單方作出,具有確定力(既判力或既定力)、法律拘束力(對當事人和公共機構均有約束力)、具有執行依據力和直接強制執行力,法條中一般稱為“法律效力”。
3、約定公定混合型的非規范性文件的效力。
主要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和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由平等主體約定、特殊公權力主體(公證機構或法院)確認,不具有確定力(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變更解除;理論上可以爭訴,但根據訴訟經濟原則沒有受理的必要、法院實際上也不受理)具有法律拘束力(對當事人和公共機構均有約束力)、執行依據力和直接強制執行力。法條中一般稱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或“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是具有強制執行力與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效力,或不具有確定力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的強制力或者是約束力,一般包括規范性或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但是,根據法律效力的不同,非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又可以不同的層次和類別。為了能夠從本質上有效推動勞動爭議協調工作的實施,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效力的強化已勢在必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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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成生律師,男,漢族,中共黨員,執業證號12205200210566592。2002年——2016年執業于96101部隊法律顧問處,處理過大量涉軍維權案件,現為通化市昱誠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對預防糾紛發生、減少當事人訴累,有獨到經驗。 當前業務強項:擔任政府機關法律顧問,商事合同審查與訴訟,有處理應急突發問題、歷史遺留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經常處理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拆遷承包糾紛、工亡討薪糾紛等常見案件。 電話:13943571065 人生格言——“人生目標是應該通過堅守信念,而不是屈服來實現的。在追求人生目標的道路上,我從未放棄!盡管這條路注定會走得很艱難,很孤單,但是上天不會辜負每個人的勤奮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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