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刑后多久可以探視
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本人以后,如果被告人本人沒有上訴,一審檢察院沒有抗訴,法院送交執行后家屬憑借親屬關系證明和判決書原件就可以到看守所或者監獄探視。
判決余刑在一年以內的,有可能會繼續在看守所服刑,如果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會轉到監獄服刑。刑事案件判決書送達后有十天的上訴期,過了上訴期判決才生效。如果判決生效,大約在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二十天左右會將執行文書送到看守所,送了執行家屬就可以在看守所探視了。探視需要帶上親屬關系證明和判決書的原件。
根據《監獄法》的第二十條規定,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也就是說,法院在對被告做出判決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到庭,但是,如果判處了實刑,送執行機關服刑的話,執行機關要及時通知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了開庭日期之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的三日以前送達,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交公安機關、監獄或者是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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