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會剝奪政治權利嗎?
判刑并不一定會剝奪政治權利,一般只有死刑和無期徒刑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某些案件中,也會附加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規定是什么?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或者武裝罪,煽動顛覆政權罪,資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誹謗罪,破壞選舉罪。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4)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聚眾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5)瀆職罪中的泄露國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在犯罪之后判刑的時候,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犯罪分子在被定罪量刑之后,都是可以不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必須要有一定的適用條件。比如說被判處死刑的。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的范圍有哪些,對象是什么人
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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