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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了做到依法治國,有法治國,在經過審判委員會會議的討論下,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并用以維護和諧勞動關系,下面律霸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的意義為您詳細解說。
一、司法解釋的意義
1、便于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依法維權
勞動法是一個新的法律門類,頒布實施專門的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在我國也只有十多年的歷史。我國過去長期實行的是勞動用工由國家統包統管,國家是勞動用工的唯一主體,國家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調整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太關心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內容,即使產生糾紛一般通過行政渠道予以解決。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設置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但廣大勞動者對依法維權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習慣,產生糾紛往往找錯了解決的部門,錯過了仲裁的時機;還有一些勞動者不懂得依法維權,而是采取一些過激手段,諸如集體停產停工、毀壞生產設備,集體上訪堵塞交通要道、圍攻政府機關,或者制造個人跳樓自殺、暴力追索工資等錯誤和違法的做法。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從程序上明確了當事人如何依法維權,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給勞動者設置一個便捷、有效的司法保護程序。
2、便于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
勞動爭議案件作為新類型的民事案件,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相比,在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平等性、當事人意思表達的自由性、國家關于勞動基準的強制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與廣大法官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異,集中體現在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配套的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我們制定這個司法解釋,回答了廣大法官適用法律上所疑惑的一些問題,對幫助他們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辦案的公正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3、有利于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其建立勞動用工制度
我們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提出了用人單位拒付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使用書面的形式,長期拖欠工資不能以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拒付,違法收取就業保證金、不依法辦理勞動者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移轉手續要依法處理,在勞動力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集體合同具有高于企業內部規章的效力等等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方法,必將給各類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帶來積極的促進作用。
4、有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我們在這個司法解釋中突出了解決勞動者討要工資難的一些訴訟措施,突出了保護勞動者訴權的司法程序,肯定了建立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肯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應有效力,提倡勞動者應當首先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確定直接主張權利也是申請仲裁期限中斷的一種形式,強化了集體合同的效力層次。
二、司法解釋的背景
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生新的變化,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以20%的速度遞增,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為了適應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頒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就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管轄、訴訟主體、舉證責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據、仲裁裁決的審查執行等一些亟須明確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競業限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問題,以及集體合同爭議、人事爭議、社會保險費爭議、工傷賠償爭議、欠薪逃匿糾紛等問題,確定根據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狀況,按照“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方針,適時出臺解釋。從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開始起草《解釋二》,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2004年底,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我們又根據立法部門的建議,將解釋草稿中可能與勞動合同法重復的內容予以刪除,進一步征求意見。2005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發了《關于依法及時處理企業勞動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抓緊對有關法律作出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據此再次調整了《解釋二》的內容,立足于解決實踐的亟須,確定對有些現在還不成熟的意見留待今后逐步解決,解釋稿進一步修改后認真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聯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部司法解釋。
以上,律霸為您進行了詳細的解說,其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勞動者一旦有自己的工作單位,便會受到相應約束,勞動者用其本質的勞動來換取一定的報酬,使勞動關系具有了一種財產屬性,勞動是人們賴以生存的最本質手段,若發生勞動爭議,也可能造成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收到危害,所以,應當避免勞動爭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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