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區別有哪幾點
第一,處罰適用前提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而刑事處罰是對觸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作出處罰。
第二,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性法規以及合法的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這是因為關于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無權規定刑事處罰。
第三,處罰實施機關上不同。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于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因此只能由法院實施。
第四,處罰的種類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種類上說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罰、申誡罰和行為罰四大類,人身罰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且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也是要輕得多。
第五,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即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過細的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第六,處罰的作用不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雖然說對違法者都有懲誡和教育的雙重作出,但側重點是不同的。行政處罰是對有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者進行的處罰,它注重的是對糾正違法行為,處罰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只要達到了糾正違法行為的目的,行政處罰的作用也就達到了。而刑事處罰,是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罰的主要功能,當然在制裁的過程中也包涵著對違法者的教育,對于違法犯罪行為不但要給予制止和糾正,而且必須要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制裁。
二、行政拘留不予執行條件是什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可以不執行,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處罰中比較常見的就是罰款和拘留,這里的拘留有些時候也被稱之為治安拘留。而行政拘留最長一般是不超過15天,在合并執行的時候也不能超過20天。在區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那種違反但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不會給予行為人刑事處罰,但往往也是不能逃脫行政處罰的。
行政拘留人員關押在哪里?
行政拘留路途時間是否計算在內?
毆打他人行政拘留最多幾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患雙方矛盾中患者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2021-02-02刮風導致所租房屋受損用賠償嗎
2021-03-17法律對大學生實習期工資有規定嗎
2021-02-14勞務派遣員工申請仲裁如何處理
2021-01-02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哪些案件
2021-01-28股權變更登記行政機關未盡義務如何維權
2020-12-06不可撤銷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2020-11-25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
2020-12-03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2020-11-29夫妻債務償還案
2021-03-16書面贈與協議與口頭贈與協議誰的效力更大
2021-01-13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2021-02-28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2020-12-01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嗎
2021-01-022.5天彈性假怎么休,加班工資怎么算
2020-12-12企業能辭退哪些員工
2020-12-21員工上班玩手機公司可以辭退嗎
2021-01-06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分別應在多長時間內解決
2020-11-22飛機延誤賠償多久到賬
2021-01-09在被保險人同意的視角下談贈與人身保險合同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