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在名稱上雖然不像勞動合同一樣更加證實甚至可能會有更多的法律待遇,但其實在實踐中勞務派遣的工作中如果出現了單位不給員工到期的合同繼續簽訂的話也是需要被當做是侵犯勞動者來處理的,那么,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用工單位不續簽,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不用補償。職工無工作期間,勞務公司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發放工資
如果派遣公司不續簽勞務合同,或者不再派遣終止勞務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于原用工單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應該由B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的詳細解答。綜上所述,勞務派遣雖然是將雇傭而來的勞動者送到別的公司成為其勞動力卻也仍然在原公司的合同管轄之下,所以只要合同到期就應該得到原單位的續簽補償待遇或者解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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