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會由于勞務承包合同而產生糾紛,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法律規定了被告人擁有答辯自由的權利,這是對于我國被告人的法律保護。在訴訟過程中,答辯狀是屬于一種法律文書,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提供勞務承包合同訴訟答辯狀范本,以供參考。
勞務承包合同訴訟答辯狀范本是怎樣的?
答辯人:賴XX 男 ,漢族 出生時間:1974年2月,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鎮XX村XX組XX號,電話:13633333XXXX。
答辯人與上訴人陳X注勞務合同糾紛 一案, 因上訴人不服 XX縣人民法院(2011)陸XX字第897號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現對其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 2011)陸XX 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本案已經證實的事實如下:
2009年9月,上訴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楓桉,由其雇傭的管理人黃XX找到被上訴人并協商,由被上訴人為其用自有的鉤機幫助其開挖繞山道路以方便運輸木材,經雙方口頭協商,達成了如下口頭協議:修整舊路每米2元,新開道路每米5.5元(一審法院根據證人在庭上證言認定為每米5元),機械進場后由被上訴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給被上訴人(陳XX親自支付給被上訴人賴盛龍,并在陳XX隨身帶的筆記本上簽字),承諾余款在工程結束時經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給被上訴人。
2009年9月2日開始,被上訴人進場施工,2009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結束,工程自始至終都是由黃XX監督施工,上訴人很少到工地現場,后經被上訴人委托的黃XX與被上訴人丈量驗收,被上訴人共為上訴人完成修舊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開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兩項合計50275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000元,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工程價款45275萬元,(一審法院認定為40850元)。
一審法院除了采信證人的新開路為每米5元與當初實際約定每米5.5元有少量誤差外,其他均與實際事實一致!
二、上訴人一貫以來都是滿嘴胡言,沒有半點誠信可言
上訴狀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實該認定有誤,雙方約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環山公路,修整舊路每米2元,新開山路每米4元,……” 不說上訴人的說法是否符合市場實際,當時開辟環山公路的最低價格已經達到6—8元,如果每米4元,連柴油錢都不夠。不過在此還得肯定上訴人比第一次開庭時又稍微誠實了一點,起碼承認了雙方曾經對修建環山路有過約定,承認了陳XX請賴XX修路的基本事實,不象一審時提交的《民事開庭答辯書》所說的“被告絕對沒有將林地路承包給原告施工”“被告絕對沒有與原告口頭或書面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更沒有……”很明顯《民事開庭答辯書》與這份上訴狀自相矛盾,證明上訴人的話沒有幾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黃。
如果上訴人認為工程量不實,雙方開庭后可以重新到現場重新丈量!
三、被上訴人的證據確實充分,一審認定事實程序合法
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了六高村委會證明、見證人黃XX的證明、《林地承包合同書》和《勾機丈量驗收單》開庭時證人根據法院的通知親自出庭作證,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反,上訴人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盡管證人在庭上的證言沒有與相關證明完全一致,恰恰說明了證人的證詞是可信的,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是真實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承包協議已經實際履行。 上訴人 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無法律依據, 請求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上訴人 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由此可知,勞務承包合同訴訟答辯狀范本主要是被告人對于原告人的控訴作出的回應和答辯。該種法律文書的格式比較自由,需要將原告與被告的觀點充分記錄,并且對于已經證實的事實也作出詳細的記錄。答辯狀范本是一項比較專業的事情,建議大家遇到問題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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