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理程序是什么?
1、申訴人按照就近和屬地管理原則將申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辦公室或各鎮(區)仲裁辦事處。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申訴人填寫不符合要求或申訴材料不全,經指導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送達申訴人。
3、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4、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6、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交納,逾期不交者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案件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預交。
二、申訴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由職工提起申訴的:
(1)、申訴書二份;
(2)、身份證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4)、相應的證據二份;
2、由企業提起申訴的:
(1)、申訴書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5)、相應的證據二份。
我們國家關于勞動方面的一些人事爭議也是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提起是需要當事人提交相關的材料,跟法院訴訟一樣,由仲裁委員會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就是對于案件來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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