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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