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從受理到裁決多長時間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拿到裁決書。律師建議當事人在勞動仲裁開庭后,積極與仲裁委員會進行溝通,盡快拿到仲裁裁決書,更高效的維護自身權益。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執行可以強制執行嗎
勞動仲裁勝訴后,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而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義務,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雖然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仲裁裁決在法律上不具有終局的效力。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有當事人雙方在法定期間內均不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方發生法律效力。此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并非法院審理的對象。勞動爭議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后,法院審理的對象,并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而仍然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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