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違反法定程序可以撤銷裁決嗎?
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于法定被撤銷的理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爭議就是屬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了糾紛,對于此行為如果在進行仲裁調解的時候發現違反了法定的程序,作為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要求進行撤銷,所出來的判定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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