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主持審理工作嗎?
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話是由法院主持審理工作的,我國刑事訴訟案件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公安、檢察、法院都可以受理;原則上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受理,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理。
刑事案件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是否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最終也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方和辯護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定的,當然了,人民法院的審理工作肯定也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法院的工作人員并沒有權利隨便的去判定嫌疑人有罪或無罪。
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于處罰有什么區別,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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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要負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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