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確認需經仲裁前置程序嗎?
不需要,勞動關系確認只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到仲裁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即可。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首要程序,凡是勞動爭議,必先經過仲裁。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法。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具體情況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該條“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單位單位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以上就是勞動關系確認的過程中需要進行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情況,我國法律上是對相關情況的認定程序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那么還可以直接在行政仲裁程序結束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起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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