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勞動仲裁程序是怎么樣的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注意事項
申請勞動仲裁時,如何確定申訴請求大有大學問并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也不是所有的仲裁請求都要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目前北京的勞動仲裁機構也是不受理的。那么,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發生勞動糾紛,雙方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雖然對雙方來說是公平的,但是也是比較繁瑣的,盡量還是私下解決比較好。如果對勞動仲裁判決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之內進行上訴,超過時間期限,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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